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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31  作者:梁煜  浏览次数:2636

[导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既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也是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集中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是做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及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发动机”和“助推器”,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的不断壮大与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日益繁重,如何及时调整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不同,用人单位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2、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首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3、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障碍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现状来看,劳动力市场是资本市场,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动力市场更是供大于求。
    二、对策与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具有准司法性。当前失业人员增多,社会就业压力大,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维权保护,“两个确保”任务繁重,都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结合上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执法环境的营造关键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
    执法环境的营造关键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认识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劳动保障的重要性,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要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做起,围绕“公正执法、服务社会”的宗旨,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形象;三是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保护意识,让企业能够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各级领导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权威、落实工作任务、贴近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组织机构,加强一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配置,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常化、常规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管理,大胆尝试新的执法手段,发挥劳动监察仲裁联动效应,探索监察仲裁联合办案的新路子,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服务社会”。
    3、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如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需要城建部门的支持;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的支持配合;行政处罚需要人民法院配合执行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主动汇报,人社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在相关部门聘请劳动保障监察监督员,主动要求监督,虚心接受监督,借势壮大执法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和协调,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都管都不管”的不良现象,为劳动保障监察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强化工会组织作用,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劳动者的代言人。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均赋予了工会组织的职权。工会组织应加强参与性,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减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压力,避免矛盾激化。(梁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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